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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出不穷的体育纠纷究竟谁说了算
“死磕”体育纠纷痛点的“体育仲裁”
2024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在京“揭牌”,代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职能,承担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自2023年2月11日成立以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共收到174起仲裁申请,受理案件83件(含合并情形)。视觉中国供图
“2024年,我经手过一个案例,用了两个月给出仲裁结果,涉及到两个省体育局之间关于运动员归属的问题,运动员想由一方转会到条件更好的另一方。”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范铭超在详解“体育仲裁”时提及一个典型案例,“‘一女二嫁’的行为是不能被接受的,我们依法裁决,尊重运动员的意愿,但同样保护人才培养单位的利益”。
“解决这样的案例,就是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所在。我们既要考虑到运动员培养单位的利益,又要尊重运动员本人的选择,最终要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的规章制度作出裁决。仲裁中,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先分对错,要清楚知道谁对谁错,这涉及到基本态度,我们要在分出对错的前提下,再看如何能帮助各方都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范铭超表示,“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出现以后,我们就有了一个权威的机构来对这些问题作出裁决,大家都接受和认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过程中对仲裁员的尊重和对专业的尊重,保证了裁决的公平、公正,裁决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来干预案例的裁决,大家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分清对错、决定该怎么办。”
范铭超是2023年举行的杭州亚运会及即将到来的哈尔滨亚冬会国际体育仲裁院指定的唯一中国籍仲裁员,虽然他同时从事投资仲裁和商事仲裁工作,但体育仲裁已属他日常工作范畴。
“无论是我自己在体育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例,还是作为专家核阅的案例,我都清楚看到体育仲裁制度不断通过具体案例,让运动员和各体育组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从而更懂法、更守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这是体育仲裁的目标。”范铭超说。
“死磕”体育纠纷的难解痛点
2024年最后一天,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在京“揭牌”,体育仲裁中心将承担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数据显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2023年受理24件仲裁申请,2024年受理58件,2025年受理1件,共开庭审理36次,审结58件,共作出32份裁决书,5份调解书。其中所涉及到的争议类型,“运动员工作合同争议”最多,为25例,“纪律处罚争议”次之,为20例,“足球运动员身份争议”为16例,“青训补偿争议”13例。此外还有“运动员注册争议”“参赛资格争议”“赛场裁判判罚争议”“涉兴奋剂争议”几类——体育仲裁中心的建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加入,将极大促进体育仲裁制度的执行和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专业运行。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专设体育仲裁章节(第九章,共10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体育仲裁是依法治体的关键环节。”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主任丁涛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22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了体育仲裁机构筹备组,专职负责体育仲裁机构筹备和制度实施有关工作。2024年8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设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可见国家对于依法治体的高度重视。”
据丁涛介绍,早在1995年,体育法获得通过时就已经为体育仲裁机制的建立做好铺垫:其中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在实践当中,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表述,各地均有不同理解,体育界、法律界相关人士始终呼吁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设立体育仲裁机构,来解决体育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的痛点。
仲裁员不是裁判员
长期以来,体育纠纷解决渠道主要依赖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各地方法院常以“体育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为由不受理此类纠纷。其次,体育纠纷由于不同项目规则各异导致无法“一刀切”,只能依靠来自体育界和法律界等不同领域的专家仲裁员,来增强解决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此外,由于运动员运动生命黄金期短暂、宝贵,体育纠纷往往需要快速解决,避免久拖不决造成体育赛事、运动员职业生涯重大损失。
“体育”和“法律”之间的平衡点,是体育仲裁令人信服的关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提及一个典型案例:一场省级的青少年组单项锦标赛,一直优势明显的小李被判犯规,导致被小王逆转,小李的家长在赛后质疑,认为裁判存在受贿行为,依据是小王的教练曾在赛前向自己行贿希望小李让出冠军,这份依据有录音证明。对小李和家长的申诉,赛事组委会维持原判,省体育局处罚了涉事教练但认为裁判的决定属于技术问题,不更改比赛结果。此后,他们一致决定提交给体育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马宏俊介绍,“仲裁委员会认为,教练的不当行为无法直接证明裁判结果不公,亦无证据表明裁判受贿。但在审查过程中,仲裁员发现裁判委员会在给出最终判罚时未询问临场主裁判,程序存在瑕疵,影响结论正确性,因此撤销了原裁决,要求组委会重新作出判罚决定。”
“运动员和家长,还有体育局希望我们来判定比赛胜负,但仲裁员不是裁判,我们只是审查有权作出胜负决定的机构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则,对合法合规的予以支持,否则就依职权给予纠正。”马宏俊说,“我们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关于体育仲裁“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的进一步解释,范铭超认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理解为中国体育界的最高人民法院”,“体育纠纷金额不高,但意义重大。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是需要执行的,这是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自身地位。”
中国为何需要自己的“CAS”
“体育领域中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在国际上是通行的做法。”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外交学院教授卢松表示,体育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自1984年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成立后,快速、专业的体育仲裁逐渐成为国际上解决体育争议最主流的方式。
因此,建立中国自己的CAS——中国体育仲裁委(CCAS),不仅能有效解决体育争议的终局性问题,完善依法治体的关键环节,更有助于我国在国际体育仲裁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提高在国际体育界的话语权。
“当前,我们最大的挑战就是刚刚起步,需要逐步积累经验和案例,也需要更好地熟悉国际体育的规则。”卢松坦言,备受关注的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诉孙杨及国际泳联一案,就是我国对国际体育仲裁事务缺乏了解的典型案例,间接起到科普和教育作用,“对很多中国老百姓来说,或许是头一次关注‘体育仲裁’”。
“孙杨当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遗憾的是,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中,运动员及其团队都在不断犯错。”范铭超表示,该案不仅启示了公众,更警示了业内。业内复盘时曾分析,当时,孙杨作为世界知名游泳运动员,如果围绕呼吁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更加尊重人权等展开交锋,事件或有转圜余地,但私下联系证人、庭中擅自更换翻译等“法律意识淡漠”的行为则让事态不容乐观。
所以,在范铭超看来,中国的体育法律人需要通过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平台做好“国内练兵”,尽快成长,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体育法治环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据卢松介绍,体育仲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体育纪律处罚性的争议,比如,对服用兴奋剂的处罚等;另一类则是与体育有关的带有商事特色的争议,如赞助、电视转播权、球员转会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纠纷,“不同于单纯的劳动纠纷、商事纠纷,体育纠纷有其特殊性,需要仲裁员具有复合型的专业知识”。
奥运会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会对仲裁员的考验更加集中。除常设仲裁外,国际体育仲裁院自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临时仲裁庭,专门解决奥运会期间及开幕前10天内的体育争议,此后又针对兴奋剂争议频发,设立了反兴奋剂临时仲裁庭。
巴黎奥运会,两个临时仲裁庭共18名仲裁员,卢松是唯一的亚洲仲裁员,此外还有两名仲裁员分别来自非洲和拉丁美洲,其余仲裁员均来自欧美国家,显示了欧美在国际体育仲裁界的主导地位。
与普通体育仲裁不同的是,奥运会体育仲裁强调4个F:Fair(公平)、Fast(快速)、Flexible(灵活)和Free(免费)。“快”是最显著的特点,“裁判结果争议可能影响运动员后续比赛,因此,原则上要求案件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裁决”。卢松表示,奥运期间,半夜开庭是常事,“东京奥运会期间,有个案子就开到夜里两三点”。在时限高度紧张的情况下,还要保证专业性,就要求仲裁员日常有足够积累,“虽然巴黎奥运会期间,没有案件涉及中国运动员,但中国体育法律人需在日常尽快熟悉国际体育通用的法律和规则、积累经验,这样才能在时间高度有限、专业化的交锋对话中及时、有效地发表意见、主张权利”。
在卢松看来,追赶的同时也不可操之过急,必须正视差距,“自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中国的商事仲裁已经有了显著发展,但与欧美国家相比仍有明显差距,体育仲裁这一新事物更是如此”。
体育仲裁机构同样受法律监督
巴黎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取得境外参加奥运会历史最好成绩,跻身世界体育大国、奥运强国之列,且将持续向体育强国迈进。“从体育大国到体育强国,体育法治的进步是题中之义,体育仲裁恰是重要抓手。”丁涛表示,一个独立、权威、公正、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有利于保护体育活动参加者的权益,规范国内体育活动中不符合体育规则的行为。
但要进一步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提升仲裁公信力,还面临不少挑战,如仲裁裁决执行的问题。丁涛坦言,体育仲裁具有特殊性,往往裁决结果既有涉及金钱给付的,也有涉及非金钱给付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涉及金钱给付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对于一些非金钱给付事项,则需要体育仲裁委员会通过体育组织协助执行,这需要在将来的实践中进行完善。
更重要的当然是加强对体育仲裁机构的司法监督。据丁涛介绍,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司法监督由北京市四中院负责,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可申请撤裁,但需满足撤裁条件,如程序问题、徇私舞弊等。“目前,受理的83个案件中有两例被申请撤裁,均被驳回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还有一例案件涉及体育仲裁管辖权的,法院也支持了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丁涛认为,司法监督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有约束和督促作用,在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的过程中,既要提升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更要强调把案子办实。
“除了要把案子办实,我们还希望通过仲裁的案例去发现体育工作各领域中共同存在的问题,例如有些案件背后是习惯使然的行政思维导致管理行为不够规范。这样的行为就需要通过体育仲裁裁决逐步规范,不能判完了案子,但背后的管理问题始终存在。”
丁涛提及一个案例:在某地方协会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比赛纠纷时,对一名运动员作出了处罚决定。然而,协会仅将处罚决定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发布,未及时、直接送达给当事人,致使当事人通过朋友圈等非正式渠道得知自己被处罚的信息。当事人得知处罚后,向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申诉,双方最后诉至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虽然支持了地方协会的判罚结果,但也在裁决书中专门强调,地方协会在程序上存在不当行为。“这个案子判完后,该协会及时进行整改,在最近的协会章程中已经对制度规定进行了调整。”
“毫无疑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和体育仲裁中心的出现,对中国体育法治环境的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只有公平、公正的环境,才能保证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实现。”作为国际律师协会体育仲裁专业委员会的联席主席,范铭超表示,去年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全球范围内能正常运行的体育争端解决机构并不算多,中国体育仲裁机构虽然成立不久,“但已经进入全球前五”,“在承认差距的同时也不要妄自菲薄”。不过,在向国际一流体育仲裁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长期主义,帮助社会各界逐步形成体育法治观念。
然而,要直面中国体育法治环境尚不成熟、公众规则意识有待提升的现状。“面对层出不穷的违法违规行为,既要应对案件数量激增,又要尽量让每个案件都能办成标杆,这对仲裁机构的能力与质量提出了极高要求。”范铭超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守正创新、小步快走,千万不要想着一口吃成胖子,毕竟,这也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成长的时间”。
本报北京1月20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郭剑 梁璇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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